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8]2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山东省“十一五”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7〕2号印发)和《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科字〔2008〕1号印发),我厅将组织专家于2008年对“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项目建设规划的总体执行情况;依托单位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建设经费投入、科研工作等情况。
二、评估安排
各依托单位首先组织专家自评,填报《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见附件1、2、3、4),于
对省直属高校省级强化建设重点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对省直属高校非省级强化建设重点项目、部属高校(军事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抽查部分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间统一安排在9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评估程序
逐项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对照项目建设规划,审查《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和背景材料;召开有关座谈会;现场查看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程中心等;专家讨论并形成评估意见;专家现场反馈评估意见。
四、结果处理
我厅根据专家审查和现场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论。并根据“奖优汰劣,滚动发展”的原则,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
1、《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
2、《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
3、《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
4、《山东省 “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