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9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8]2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072号印发)和《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科字〔20081号印发),我厅将组织专家于2008年对十一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项目建设规划的总体执行情况;依托单位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建设经费投入、科研工作等情况。

二、评估安排

各依托单位首先组织专家自评,填报《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见附件1234),于710分别报送我厅研究生处、科研处各1份。我厅将组织专家 进行审查。

对省直属高校省级强化建设重点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对省直属高校非省级强化建设重点项目、部属高校(军事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抽查部分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间统一安排在9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评估程序

逐项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对照项目建设规划,审查《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和背景材料;召开有关座谈会;现场查看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程中心等;专家讨论并形成评估意见;专家现场反馈评估意见。

四、结果处理

我厅根据专家审查和现场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论。并根据奖优汰劣,滚动发展的原则,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

1、《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

2、《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

3、《山东省十一五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

4、《山东省十一五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

                                  ○○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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