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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2 访问数量:

各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在2013年制定并印发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在2015年制定并印发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根据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需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均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每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也须制定本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制定各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是一项责任重大、系统严密的工作,对学科建设、学位点评估以及学位授予质量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各相关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严密论证,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牵头制定。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结合各学科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二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要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突出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行文格式可参考《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点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内容、行文格式可参考《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请各培养单位于2016716日下午500前,将本单位所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点的学位授予标准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纸质版1份报送到研究生处(曲阜校区行政楼315室,日照校区会馆2309室),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qushidaxueweiban@163.com由于网络系统空间不足,《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将上传至QQ工作群,请自行下载学习。

                                         研究生处

                                         2016年7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