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21〕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处〔2023〕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 参与单位
全校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二、 工作安排
各单位根据《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2),认真梳理本单位2023年度创新工作举措、成效及存在问题等,填写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表格(见附件3)及其他文件(见附件4、附件5),形成《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自评报告》(以下称《自评报告》)。
三、 统计时间
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四、 工作要求
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为省教育厅重点推进工作,评价成绩决定省研究生教改项目、优秀博士论文、优秀硕士论文等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也将直接用于大学分类考核。各学院工作成效,对未来资源分配具有决定作用,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组成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评价工作。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10点前将《自评报告》电子版(WORD版、加盖单位公章的PDF扫描版)和附件3-6(其中附件6需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汇总打包后(XXX学院2023年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zip)发送至yanzhaobanxw@163.com。
联系人:0537-4456018,张冠雄
研究生处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