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报告”)。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学校每年按时上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发布质量报告的重要意义
编制和发布质量报告,是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主体地位、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常态化监控的重要举措,也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质量报告编制要求
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是对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系统总结,应全面反映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现状。应突出重大综合改革成果,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用数据和事例反映情况,分析问题,作出评价。质量报告文本应条理清楚,叙述简洁,文字通顺。
三、严格质量报告和发布时限
各培养单位于5月27日下午5点前,将2023年度质量报告和各类统计表格的电子版发送到yjsmpa@126.com。
联系人:徐 璐 0537-4455297
倪芳芳 0537-4456557
附件1:XX学院2023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附件2:XX学院2023年度质量报告_各类统计表
研究生处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