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学校2018年1月24日学科建设会议要求,我校的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学位点评估要求,进一步加大评估力度,在原来已经进行的工作基础上,规范评估内容,论证学位点建设中优势和存在问题,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最终完成自评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为了做好后续工作,现将一些必须注意的问题,再汇总如下:
1.学位点评估专家组一定要请学科评议组成员参加,尽量多请。
2.评估指标体系参考的具体要求主要参考(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已经发至各学院,如需要,请与研究生处联系);(2)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已经发至各学院,如需要,请与研究生处联系);(3)《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试行)》(2017)(附后)。
3.学位授权点总结报告供教育行政部门抽检使用,并向社会公开,一经上传,无法修改,要高度重视。
4.所有人员及材料,不能交叉重复使用;所有填报材料,都要有原件作为支撑。
5.在没有得到上级通知前,新增的博士点的原学科是否参加评估、如何参加评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没有正式通知,在没有正式通知前,学校公布的所有学科、专业都要组织评估。
6.上一轮亮黄牌的专业,2018年一定要进行重新评估,相关单位一定要做好相关准备。
7.联合招收研究生的各学科、专业,由牵头学院组织评估:数学,数学科学学院;艺术学,书法学院;教育硕士,教育学院;公共管理硕士,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旅游管理,地理与旅游学院;翻译硕士,翻译学院;艺术硕士,音乐学院。
8.评估经费由学校统一列支,各学院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使用。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处联系。
联系人:罗文伟 0537-4455327 李兆祥 0537-4456012
附件: 2014-2018学位授权点自评相关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