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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8 访问数量:

各教育硕士培养学院:

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指委发(2015)04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旨在鼓励培养单位和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积极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改革,形成符合教育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实践效果良好、具有广泛示范效应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创新成果。

二、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人才培养工作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显著成效,在全国或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为显著的成效。

三、拟申报的教学成果应与各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工作直接相关,具有不少于五年的研究、实践和实验过程,业已形成稳定、明确的成果形式,并产生较为显著的成效。已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不在申报之列。

四、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各培养学院推荐的教学成果不超过2项。

五、申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成果奖申请书;2、教学成果报告;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请各单位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发送到qfnuzyxw@126.com。

联 系 人:王其涛

联系电话:0537-4456284

 

研究生处  

2015年7月7日